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di)一(yi)條(tiao) 為了減(jian)少(shao)和解決(jue)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hu)女職工健康,制定(ding)本規定(ding)。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jing)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dan)位、社會團體、個體經(jing)濟(ji)組(zu)(zu)織(zhi)以及其他社會組(zu)(zu)織(zhi)等用人單(dan)位及其女職工(gong),適用本規定(ding)。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nv)職(zhi)工(gong)勞動(dong)保護,采取措施(shi)改善女(nv)職(zhi)工(gong)勞動(dong)安全(quan)衛生條件(jian),對女(nv)職(zhi)工(gong)進行(xing)勞動(dong)安全(quan)衛生知識培訓(xun)。
第四條 用人單位(wei)應當(dang)遵守女(nv)職工(gong)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wei)應當(dang)將本單位(wei)屬于女(nv)職工(gong)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wei)書(shu)面告知女(nv)職工(gong)。
女(nv)職工禁忌(ji)從事(shi)的(de)勞(lao)動范(fan)圍(wei)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guo)務院(yuan)安全生(sheng)產監督管理部門會(hui)同國(guo)務院(yuan)人力資(zi)源社會(hui)保障行政部門、國(guo)務院(yuan)衛生(sheng)行政部門根據(ju)經濟社會(hui)發(fa)展(zhan)情況,對女(nv)職工禁忌(ji)從事(shi)的(de)勞(lao)動范(fan)圍(wei)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de)女職(zhi)工,用人(ren)單位(wei)不得(de)延長勞動(dong)(dong)時(shi)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dong)(dong),并(bing)應(ying)當在勞動(dong)(dong)時(shi)間內安排一定的(de)休息時(shi)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di)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di)八條(tiao)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sheng)育(yu)(yu)(yu)或者(zhe)流產(chan)的醫療費用(yong),按照生(sheng)育(yu)(yu)(yu)保(bao)險(xian)(xian)規(gui)定的項目和標準,對(dui)已經參(can)加生(sheng)育(yu)(yu)(yu)保(bao)險(xian)(xian)的,由生(sheng)育(yu)(yu)(yu)保(bao)險(xian)(xian)基金支付(fu);對(dui)未(wei)參(can)加生(sheng)育(yu)(yu)(yu)保(bao)險(xian)(xian)的,由用(yong)人單位支付(fu)。
第(di)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zai)勞動場所,用人(ren)單位應當預防和(he)制(zhi)止對(dui)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zi)源社(she)會保障行政部(bu)門、安全生產監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按(an)照各自職(zhi)責負責對(dui)用(yong)人單位遵守本規(gui)定(ding)的情況進行監督(du)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zhi)依(yi)法對(dui)用人(ren)單位遵守本規定(ding)的(de)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dan)位違(wei)反本(ben)規定第(di)(di)六條(tiao)第(di)(di)二(er)款、第(di)(di)七條(tiao)、第(di)(di)九條(tiao)第(di)(di)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yi)上人民政府人力資(zi)源社會保障行(xing)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zheng),按照(zhao)受侵害女職工(gong)每人1000元以(yi)上5000元以(yi)下的標準計算,處以(yi)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di)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i)定,侵害(hai)女職工合(he)法(fa)(fa)(fa)權益(yi)的,女職工可以依(yi)法(fa)(fa)(fa)投訴(su)、舉(ju)報、申訴(su),依(yi)法(fa)(fa)(fa)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jie)仲(zhong)裁機構申請調解(jie)仲(zhong)裁,對(dui)仲(zhong)裁裁決不服的,依(yi)法(fa)(fa)(fa)向人民法(fa)(fa)(fa)院(yuan)提起訴(su)訟(song)。
第十五(wu)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ding)自公布(bu)之日(ri)起施行。1988年(nian)7月21日(ri)國務院(yuan)發布(bu)的《女職工(gong)勞動保護規定(ding)》同時廢止。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