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4月(yue)30日中(zhong)共(gong)中(zhong)央(yang)政治局會(hui)議(yi)(yi)審議(yi)(yi)批準(zhun) 2015年5月(yue)18日中(zhong)共(gong)中(zhong)央(yang)發布(bu)(bu) 2020年11月(yue)30日中(zhong)共(gong)中(zhong)央(yang)政治局會(hui)議(yi)(yi)修訂 2020年12月(yue)21日中(zhong)共(gong)中(zhong)央(yang)發布(bu)(bu))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yi)條 為了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提高統一戰線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di)二條 本條例所稱統一戰線,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聯盟。
統一戰線是中(zhong)國(guo)共(gong)產黨(dang)凝(ning)聚人(ren)心、匯聚力量的(de)(de)(de)政治優勢和戰略方(fang)針,是奪取革命、建(jian)設、改革事業勝利的(de)(de)(de)重要法(fa)寶(bao),是增強黨(dang)的(de)(de)(de)階級基礎、擴大黨(dang)的(de)(de)(de)群眾基礎、鞏固黨(dang)的(de)(de)(de)執(zhi)政地位的(de)(de)(de)重要法(fa)寶(bao),是全面建(jian)設社會(hui)主義現代化國(guo)家(jia)、實現中(zhong)華民族偉大復興的(de)(de)(de)重要法(fa)寶(bao)。
第三條(tiao) 新時代統一戰線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積極促進政黨關系、民族關系、宗教關系、階層關系、海內外同胞關系和諧,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服務,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服務,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服務。
第(di)四條 統一戰線工作的原則是: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堅持高(gao)舉愛國主(zhu)義(yi)、社會主(zhu)義(yi)旗幟(zhi);
(三(san))堅(jian)持圍繞(rao)中心(xin)、服務大局;
(四)堅持大團結大聯合;
(五)堅持正(zheng)確處理一致(zhi)性(xing)和(he)多樣性(xing)關系(xi);
(六)堅持(chi)尊(zun)重(zhong)、維(wei)護和照(zhao)顧同盟者利益;
(七(qi))堅持廣交(jiao)、深交(jiao)黨外朋友;
(八)堅持(chi)大(da)統戰工作格局。
第五條 統一戰線工作范圍是:
(一(yi))民(min)主黨派成員;
(二)無黨派人士;
(三)黨外(wai)知識分(fen)子;
(四)少數(shu)民族人(ren)士;
(五)宗教(jiao)界人士(shi);
(六)非公(gong)有制經濟(ji)人士;
(七)新(xin)的社會階層人士(shi);
(八)出國和(he)歸國留(liu)學人員(yuan);
(九)香港同(tong)胞(bao)(bao)、澳(ao)門同(tong)胞(bao)(bao);
(十)臺灣同(tong)胞及其在大陸的親屬;
(十一)華僑(qiao)、歸(gui)僑(qiao)及僑(qiao)眷;
(十(shi)二)其他需(xu)要聯(lian)系和團結的(de)人(ren)員。
統(tong)一戰線工作對象為黨外人士,重點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zhang) 組織領導和職責
第六條 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在統一戰線工作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保證統一戰線工作始終沿著正確政治方向前進。
構建黨委統一領導(dao)、統戰部門牽頭協調、有關(guan)方面(mian)各負其責(ze)的大統戰工作格局。
第七條 黨中央成立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統一戰線工作的重大理論方針政策和涉及統一戰線工作的法律法規進行研究部署、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研究統一戰線重大問題,向黨中央提出建議。
中央統一戰(zhan)(zhan)線(xian)工作(zuo)領導(dao)小組辦公室設在(zai)中央統戰(zhan)(zhan)部。
第(di)八(ba)條 地方黨委對本地區統一戰線工作負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yi)(yi))貫徹(che)落(luo)實黨(dang)中(zhong)央以及上級黨(dang)委關于統(tong)一(yi)(yi)戰(zhan)(zhan)線(xian)工(gong)(gong)作(zuo)的決策部署(shu)和(he)(he)工(gong)(gong)作(zuo)要(yao)求(qiu),指導和(he)(he)督促檢查下級黨(dang)組織(zhi)做好統(tong)一(yi)(yi)戰(zhan)(zhan)線(xian)工(gong)(gong)作(zuo),重視加(jia)強基層統(tong)一(yi)(yi)戰(zhan)(zhan)線(xian)工(gong)(gong)作(zuo);
(二(er))定期研究統(tong)(tong)一(yi)戰線重大問題、部(bu)署(shu)重要(yao)工(gong)(gong)作,每年向黨(dang)中央或者上一(yi)級黨(dang)委報告統(tong)(tong)一(yi)戰線工(gong)(gong)作情(qing)況;
(三)按(an)照(zhao)權限制(zhi)定統一戰線(xian)工作(zuo)相(xiang)關黨(dang)內法規(gui)(gui)、規(gui)(gui)范性文(wen)件和(he)重要政策,推動制(zhi)定統一戰線(xian)工作(zuo)相(xiang)關地方(fang)性法規(gui)(gui),并(bing)組織實施;
(四)組(zu)織(zhi)開展統(tong)一(yi)(yi)戰(zhan)(zhan)線理(li)論方針政策的(de)學(xue)習、研究、宣傳和(he)教育,把(ba)統(tong)一(yi)(yi)戰(zhan)(zhan)線理(li)論方針政策納(na)入(ru)黨(dang)委理(li)論學(xue)習中心組(zu)學(xue)習內(nei)容(rong)(rong)和(he)黨(dang)校(行政學(xue)院)、干部(bu)學(xue)院、社會(hui)主義學(xue)院教學(xue)內(nei)容(rong)(rong),把(ba)統(tong)一(yi)(yi)戰(zhan)(zhan)線工(gong)作納(na)入(ru)宣傳工(gong)作計劃,把(ba)統(tong)一(yi)(yi)戰(zhan)(zhan)線知識(shi)納(na)入(ru)國民教育內(nei)容(rong)(rong);
(五)落實黨中央(yang)關于統一戰線(xian)工(gong)作部門和統戰干部隊伍建(jian)設(she)的(de)要求,選優(you)配強統戰系統領導班子和主(zhu)要負責人(ren),加強統戰干部、人(ren)才隊伍建(jian)設(she);
(六)領(ling)導同級人大、政府(fu)、政協、監察(cha)委員會(hui)、法(fa)院(yuan)、檢(jian)察(cha)院(yuan)和有關人民團(tuan)體、企事業單位等做好本部門本單位本領(ling)域統一戰線(xian)工作;
(七)發(fa)現、培養、使用、管理黨(dang)(dang)外代表人(ren)士,健全領導(dao)干部與黨(dang)(dang)外代表人(ren)士聯誼交友制度。
其他部門、單位的(de)黨(dang)組(黨(dang)委(wei))參(can)照前款(kuan)規定履行相(xiang)應(ying)統(tong)一戰(zhan)線(xian)工(gong)作職(zhi)責。中央和國(guo)家(jia)機(ji)關(guan)工(gong)委(wei)以及各級黨(dang)的(de)機(ji)關(guan)工(gong)委(wei)依照授權,加強對黨(dang)和國(guo)家(jia)機(ji)關(guan)統(tong)一戰(zhan)線(xian)工(gong)作的(de)指導和監(jian)督檢查(cha)。
各級(ji)黨(dang)委(黨(dang)組(zu))主要負責人(ren)為本(ben)地區本(ben)部門本(ben)單位統一(yi)戰線工作第一(yi)責任(ren)人(ren)。黨(dang)委(黨(dang)組(zu))領(ling)導(dao)班子成(cheng)員應當帶(dai)頭(tou)學(xue)習、宣傳和貫徹落實統一(yi)戰線理(li)論方針政策和法律(lv)法規,帶(dai)頭(tou)參加統一(yi)戰線重要活動,帶(dai)頭(tou)廣交(jiao)深交(jiao)黨(dang)外朋(peng)友。
地方黨委成立統一(yi)(yi)戰線工作領導小(xiao)組,組長(chang)一(yi)(yi)般由同級黨委書記擔任。
第九條 黨中央以及地方黨委設置統戰部。統戰部是黨委主管統一戰線工作的職能部門,是黨委在統一戰線工作方面的參謀機構、組織協調機構、具體執行機構、督促檢查機構,承擔了解情況、掌握政策、協調關系、安排人事、增進共識、加強團結等職責,主要是:
(一(yi)(yi)(yi))貫(guan)徹落(luo)實(shi)黨對統(tong)一(yi)(yi)(yi)戰線工(gong)作的(de)理(li)論方針政策和(he)決策部署,擬訂統(tong)一(yi)(yi)(yi)戰線工(gong)作政策和(he)規劃,向同級黨委請示(shi)報告統(tong)一(yi)(yi)(yi)戰線工(gong)作并提出意見建(jian)議(yi)。
(二)統籌協(xie)(xie)調(diao)指導統一戰線(xian)工作(zuo),組織(zhi)協(xie)(xie)調(diao)開展(zhan)日(ri)常監督檢查(cha)。
(三)負責發現(xian)、聯系(xi)和培養黨外(wai)(wai)代(dai)(dai)表(biao)人(ren)士(shi)(shi)(shi),在同(tong)級黨委(wei)領導下做好(hao)黨外(wai)(wai)代(dai)(dai)表(biao)人(ren)士(shi)(shi)(shi)的政治安(an)排,協同(tong)有關(guan)(guan)部(bu)門做好(hao)安(an)排黨外(wai)(wai)代(dai)(dai)表(biao)人(ren)士(shi)(shi)(shi)擔任政府和審判(pan)機(ji)關(guan)(guan)、檢察(cha)機(ji)關(guan)(guan)等領導職務的工(gong)作。
(四)聯系民(min)(min)主黨(dang)派(pai),牽頭協調無(wu)黨(dang)派(pai)人士(shi)工作,支(zhi)持民(min)(min)主黨(dang)派(pai)和無(wu)黨(dang)派(pai)人士(shi)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支(zhi)持、幫助民(min)(min)主黨(dang)派(pai)和無(wu)黨(dang)派(pai)人士(shi)加強自身建設(she)。
(五)開展黨外知(zhi)識分子統一戰線工作。
(六(liu))統(tong)籌協調民族工作,領導民族工作部門依法管理民族事務。
(七)統一管理宗教工(gong)(gong)作,領(ling)導宗教工(gong)(gong)作部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wu)。
(八)參與制定、推(tui)動(dong)落實鼓勵(li)支(zhi)持(chi)引導非(fei)公(gong)有制經濟發(fa)展的方針政策,統籌(chou)開展非(fei)公(gong)有制經濟人(ren)士(shi)統一戰線工作。
(九)統籌開展新的社會階層(ceng)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十)會(hui)同(tong)有關部門開展港澳統一(yi)戰(zhan)線工(gong)作,開展對臺統一(yi)戰(zhan)線工(gong)作。
(十(shi)一)統一領導(dao)海外統一戰線工(gong)作(zuo),統一管理僑務工(gong)作(zuo),統籌協(xie)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涉僑工(gong)作(zuo)。
(十二(er))協(xie)調(diao)推進統一戰線領域法治建設。
(十三)在統一戰線(xian)工作(zuo)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zuo)責(ze)任(ren)制,負責(ze)開展統一戰線(xian)宣(xuan)傳工作(zuo)。
(十四)指(zhi)(zhi)導(dao)(dao)下(xia)級(ji)黨(dang)委統一戰線(xian)(xian)工(gong)(gong)(gong)作(zuo)(zuo),協(xie)助(zhu)管理下(xia)一級(ji)黨(dang)委統戰部(bu)部(bu)長;協(xie)調(diao)(diao)政(zheng)府有關部(bu)門統一戰線(xian)(xian)工(gong)(gong)(gong)作(zuo)(zuo),協(xie)助(zhu)做好民族、宗教等工(gong)(gong)(gong)作(zuo)(zuo)部(bu)門領(ling)導(dao)(dao)班子成員推薦工(gong)(gong)(gong)作(zuo)(zuo);加(jia)強(qiang)同政(zheng)協(xie)組織的(de)溝通(tong)協(xie)調(diao)(diao)配合;加(jia)強(qiang)對參事(shi)室、文史研究館的(de)工(gong)(gong)(gong)作(zuo)(zuo)指(zhi)(zhi)導(dao)(dao);領(ling)導(dao)(dao)工(gong)(gong)(gong)商(shang)聯黨(dang)組,指(zhi)(zhi)導(dao)(dao)工(gong)(gong)(gong)商(shang)聯工(gong)(gong)(gong)作(zuo)(zuo);指(zhi)(zhi)導(dao)(dao)和管理社會主(zhu)義學(xue)院;做好統一戰線(xian)(xian)有關單位(wei)和團體(ti)管理工(gong)(gong)(gong)作(zuo)(zuo)。
(十五)完成同級黨委和(he)上級黨委統戰部交辦的(de)其他任務。
第十條 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黨中央以及省、市兩級黨委派出機關設置統一戰線工作機構。鄉(鎮、街道)黨組織應當有人員負責統一戰線工作,其中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明確專人負責。有關人民團體明確相關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黨委設置統一戰線工作機構,其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黨委應當明確相應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大型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統一戰線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其他單位黨組(黨委)明確相關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第十一條 省、市兩級黨委統戰部部長一般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縣級黨委統戰部部長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長按照同級黨委部門正職領導干部配備。民族、宗教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具備條件的,可以擔任同級黨委統戰部副部長。工商聯黨組書記由同級黨委統戰部副部長擔任。高等學校黨委統戰部部長擔任黨委常委或者不設常委會的黨委委員。
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型政黨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方針。
民主(zhu)黨(dang)(dang)派是接受中(zhong)(zhong)國(guo)共(gong)(gong)產黨(dang)(dang)領導、同(tong)中(zhong)(zhong)國(guo)共(gong)(gong)產黨(dang)(dang)通力合作的親密友(you)黨(dang)(dang),是中(zhong)(zhong)國(guo)共(gong)(gong)產黨(dang)(dang)的好(hao)參(can)謀、好(hao)幫手(shou)、好(hao)同(tong)事,是中(zhong)(zhong)國(guo)特色(se)社(she)會主(zhu)義參(can)政黨(dang)(dang)。
無黨派(pai)人(ren)士是指沒(mei)有(you)參(can)加(jia)任(ren)何政黨、有(you)參(can)政議政愿望(wang)和能力、對(dui)社會有(you)積極貢獻(xian)和一定影響的人(ren)士,其主體是知識分子。
民(min)主(zhu)黨(dang)(dang)派(pai)的基本職能是參政議政、民(min)主(zhu)監督、參加中國共(gong)產黨(dang)(dang)領導的政治協商。無(wu)黨(dang)(dang)派(pai)人士參照民(min)主(zhu)黨(dang)(dang)派(pai)履(lv)行職能。
第十三條 政黨協商是中國共產黨同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無黨派人士是政治協商的重要組成部分,參加政黨協商。政黨協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中國共產黨全國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有關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憲法的修改建議,有關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議,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建議;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建議人選;關系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
黨(dang)中央以及地方(fang)黨(dang)委(wei)應當(dang)按照規(gui)定程序開展政黨(dang)協商(shang)。
支持民(min)主(zhu)黨派(pai)和(he)無黨派(pai)人士參(can)與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以(yi)及其他方(fang)面的協商。
第十四(si)條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政的主要內容是:參加國家政權,參與重要方針政策、重要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中(zhong)共中(zhong)央領導同志(zhi)的國內考察調(diao)研以及(ji)重要(yao)外事活動,根(gen)據(ju)統一安排(pai)和工作需要(yao),可以邀(yao)請民(min)主黨(dang)派中(zhong)央負責人、無黨(dang)派代表人士(shi)參加。
第十五(wu)條 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實行互相監督。中國共產黨處于領導和執政地位,自覺接受民主黨派的監督。
支(zhi)持(chi)民(min)主黨派和(he)無(wu)黨派人士在(zai)堅持(chi)四項基本原(yuan)則基礎上,在(zai)政治協商、調研考察,參與黨和(he)國家有關(guan)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shu)執行和(he)實施情況的監(jian)督(du)檢查,受黨委委托就(jiu)有關(guan)重大問題進行專(zhuan)項監(jian)督(du)等(deng)工(gong)作中,通過提(ti)出意見、批評、建議等(deng)方式(shi),對(dui)中國共產(chan)黨進行民(min)主監(jian)督(du)。
第十六(liu)條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加強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履職能力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支持無黨派人士加強自身建設。
幫(bang)助民主黨(dang)派解決機(ji)構、編制、經費、辦公場所、干部(bu)交流和掛職鍛煉等方面的問題。為無(wu)黨(dang)派人(ren)士(shi)履行(xing)職責(ze)提(ti)供必要保(bao)障。
第四章(zhang) 黨外知識分子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外知識分子工作的重點對象是:具有高級職稱的黨外知識分子,學術帶頭人或者重要業務骨干中的黨外知識分子,擔任國家機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國有企業中層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外知識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響的黨外知識分子。
國(guo)家機(ji)關(guan)和國(guo)有企事(shi)業(ye)單位黨組(zu)(zu)(黨委)負責本(ben)領域本(ben)單位黨外知識(shi)分(fen)子工(gong)作(zuo),加(jia)強思想(xiang)引導,支持發揮作(zuo)用,組(zu)(zu)織黨外知識(shi)分(fen)子參(can)加(jia)統(tong)一戰線工(gong)作(zuo)和活動。
第十八條 堅持廣泛團結、熱情服務、積極引導、發揮作用的方針,做好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統一戰線工作。
歐美同學會(中國留(liu)學人(ren)(ren)(ren)員(yuan)聯誼會)是(shi)黨聯系留(liu)學人(ren)(ren)(ren)員(yuan)的(de)橋梁紐帶(dai)、做(zuo)好留(liu)學人(ren)(ren)(ren)員(yuan)工作的(de)助手和留(liu)學人(ren)(ren)(ren)員(yuan)之家。各(ge)省(sheng)(自治(zhi)區、直轄市)、副省(sheng)級(ji)城市和省(sheng)會城市應當建立(li)留(liu)學人(ren)(ren)(ren)員(yuan)組織。留(liu)學人(ren)(ren)(ren)員(yuan)比(bi)較集中的(de)其他(ta)城市和高等(deng)學校、科研院(yuan)所等(deng)單(dan)位(wei),可以成立(li)留(liu)學人(ren)(ren)(ren)員(yuan)組織。
第(di)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可以成立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做好黨外知識分子思想政治引領工作。
統(tong)戰部門應當加強對黨外知識分(fen)子聯誼會的(de)領導。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二十條 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第(di)二十一條(tiao) 圍繞促進民族團結、改善民生,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滿足各族群眾的美好生活需要。促進各民族文化的傳承保護和創新交融,全面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大力培養民族地區各族干部,大力選拔使用少數民族干部,積極培養少數民族專業人才。
第(di)二(er)(er)十二(er)(er)條 全面深入持久開展馬克思主義祖國觀、民族觀、文化觀、歷史觀宣傳教育,開展黨的民族理論、政策學習宣傳,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增進各族群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鞏固和(he)發展平等(deng)團(tuan)結互助和(he)諧的社會主(zhu)義(yi)(yi)民(min)族(zu)(zu)關系,反對一切形式的民(min)族(zu)(zu)歧視,反對大漢族(zu)(zu)主(zhu)義(yi)(yi)和(he)地(di)方民(min)族(zu)(zu)主(zhu)義(yi)(yi)。尊重少(shao)數(shu)民(min)族(zu)(zu)風俗(su)習(xi)慣,保(bao)障少(shao)數(shu)民(min)族(zu)(zu)合法權益。依法治理民(min)族(zu)(zu)事務,妥善處理涉及民(min)族(zu)(zu)因(yin)素的矛盾糾紛。做好城市(shi)民(min)族(zu)(zu)工(gong)作。
防范和打擊(ji)各種(zhong)滲透(tou)顛覆破(po)壞活動(dong)(dong)、暴力恐怖活動(dong)(dong)、民(min)族分裂活動(dong)(dong)、宗教極端活動(dong)(dong),維護國家統一(yi)、民(min)族團結(jie)和社會穩定。
第(di)六章(zhang) 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條(tiao) 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堅持以“導”的態度對待宗教,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
第二十四條 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尊(zun)重和(he)保護公(gong)民信(xin)仰宗(zong)教(jiao)和(he)不信(xin)仰宗(zong)教(jiao)的自由。堅持政教(jiao)分離。
提高宗教工作法(fa)(fa)(fa)治化水平,善于用法(fa)(fa)(fa)律(lv)法(fa)(fa)(fa)規(gui)規(gui)范(fan)宗教事務(wu)管理(li)、調(diao)節涉及(ji)宗教的各種社會關系,運(yun)用法(fa)(fa)(fa)治思維(wei)和法(fa)(fa)(fa)治方(fang)式妥善處理(li)宗教領域的矛(mao)盾和問題,教育引導宗教界人士和信(xin)教群眾自覺維(wei)護憲法(fa)(fa)(fa)法(fa)(fa)(fa)律(lv)權(quan)威(wei),在(zai)法(fa)(fa)(fa)律(lv)法(fa)(fa)(fa)規(gui)規(gui)定范(fan)圍內開展(zhan)活動。
防范外(wai)國(guo)勢力干預(yu)和(he)支配我國(guo)宗教(jiao)團體和(he)宗教(jiao)事(shi)務。防范和(he)抵御境外(wai)利用宗教(jiao)進(jin)行滲透。支持和(he)鼓(gu)勵宗教(jiao)界在(zai)獨立(li)自主、平(ping)等友(you)好、互相尊重(zhong)的基礎(chu)上開展對外(wai)交往。
用社(she)會主義(yi)核心價值(zhi)觀引領和(he)教育宗(zong)(zong)教界(jie)人(ren)士(shi)(shi)和(he)信(xin)教群(qun)眾(zhong),支持和(he)引導宗(zong)(zong)教界(jie)人(ren)士(shi)(shi)對宗(zong)(zong)教教義(yi)教規作出(chu)符(fu)合當(dang)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qiu)、符(fu)合中華優秀文化(hua)的(de)闡(chan)釋(shi),促進宗(zong)(zong)教界(jie)人(ren)士(shi)(shi)和(he)信(xin)教群(qun)眾(zhong)對偉大祖國、中華民(min)族、中華文化(hua)、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she)會主義(yi)的(de)認同。發揮(hui)宗(zong)(zong)教的(de)積極作用,抑制宗(zong)(zong)教的(de)消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和人才培養,鞏固和發展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共產黨員應當團結信教群眾(zhong),但不(bu)得信仰(yang)宗教。
第(di)二十六(liu)條 加強基層宗教工作,建立健全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宗教工作網絡和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責任制,建立健全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務重的鄉(鎮、街道),黨委應當有領導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
第(di)二十(shi)七條 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制定、宣傳和貫徹黨關于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政策。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法治環境、市場環境、社會環境。引導非公有制企業踐行新發展理念。
第二十八條(tiao) 全面貫徹信任、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愛國、敬業、創新、守法、誠信、貢獻,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建立(li)健全政企溝通(tong)協商(shang)制(zhi)(zhi)度(du)。了解反映(ying)非公有制(zhi)(zhi)經濟人士(shi)訴求,幫助其依(yi)照法(fa)定(ding)程序(xu)維護(hu)合法(fa)權益。暢通(tong)非公有制(zhi)(zhi)經濟人士(shi)有序(xu)政治參與渠道(dao),引(yin)導規范(fan)政治參與行為。
培育和發(fa)展中國特色商會組(zu)織(zhi),推動統一戰線工作向商會組(zu)織(zhi)有效覆蓋。
第二(er)十九條 工商聯是黨領導的以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為主體的,具有統戰性、經濟性和民間性有機統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工商聯圍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的主題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工商(shang)聯參(can)加政治協商(shang)、參(can)政議政、民主監督的具體內容和形式參(can)照本條(tiao)例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xing)。
工(gong)商(shang)(shang)聯對(dui)所屬商(shang)(shang)會(hui)履行業(ye)(ye)務(wu)主(zhu)(zhu)管單位職責,對(dui)會(hui)員開展(zhan)思(si)想政治工(gong)作、教育培(pei)訓,對(dui)所屬商(shang)(shang)會(hui)主(zhu)(zhu)要負(fu)責人進行考察(cha)考核(he)。工(gong)商(shang)(shang)聯對(dui)其他以民營(ying)企業(ye)(ye)和民營(ying)經濟(ji)人士(shi)為主(zhu)(zhu)體的行業(ye)(ye)協會(hui)商(shang)(shang)會(hui)加強(qiang)聯系、指(zhi)導和服務(wu)。
第三十條 統戰部、工商聯按照同級黨委安排,參與民營企業黨建工作。工商聯黨組應當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屬會員企業黨組織組建工作。
工商聯黨(dang)(dang)組對(dui)所屬商會黨(dang)(dang)建工作履行全面從嚴治黨(dang)(dang)主體責任。
第(di)八章(zhang) 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shi)一條 新的社會階層人士主要包括: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技術人員、中介組織和社會組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新媒體從業人員等。
第三十二(er)條(tiao) 堅持信任尊重、團結引導、組織起來、發揮作用的思路,運用社會化、網絡化的方法,通過實踐創新基地、聯誼組織等形式,分類分眾施策,強化思想引領,凝聚政治共識,發揮新的社會階層人士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san)(san)十三(san)(san)條 與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系密切的黨政部門、群眾團體、社會組織等,應當發揮職能作用,健全工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新(xin)的社(she)會(hui)階(jie)層人士(shi)所(suo)在街道、社(she)區、園區、企(qi)業等的黨組織應當落實主體責任(ren),把新(xin)的社(she)會(hui)階(jie)層人士(shi)統一戰(zhan)線工作納入重要工作職責,研究解決突出問題(ti)。
第九章 港澳臺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四條 港澳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發展壯大愛國愛港、愛國愛澳力量,增強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第三十五條(tiao) 對臺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中央對臺工作大政方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廣泛團結海內外臺灣同胞,發展壯大臺灣愛國統一力量,反對“臺獨”分裂活動,不斷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第三十六條(tiao) 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指導相關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在港澳臺統一戰線工作中發揮作用。
第十章(zhang) 海外統一戰線工作和僑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海外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增進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等對祖國的熱愛和對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解認同;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文化,促進中外文化交流;鼓勵華僑參與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融入民族復興偉業;遏制“臺獨”等分裂勢力,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發揮促進中外友好的橋梁紐帶作用,營造良好國際環境。
第三十八(ba)條(tiao) 僑務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凝心聚力同圓共享中國夢的主題,加強華僑、歸僑、僑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僑心、匯集僑智、發揮僑力、維護僑益,為僑服務;統籌國內僑務和國外僑務工作,著力涵養僑務資源,引導華僑、歸僑、僑眷致力于祖國現代化建設,維護和促進中國統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致力于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保護華僑(qiao)正當權利和(he)(he)利益,關(guan)心華僑(qiao)的(de)生存和(he)(he)發展(zhan),推動和(he)(he)諧僑(qiao)社(she)(she)建(jian)設(she),教育引導華僑(qiao)遵守(shou)住在國(guo)(guo)法律,尊重當地文化習(xi)俗,更好(hao)融入主流社(she)(she)會,為(wei)住在國(guo)(guo)經濟社(she)(she)會發展(zhan)貢(gong)獻智(zhi)慧和(he)(he)力量,充分展(zhan)現(xian)守(shou)法誠信、舉(ju)止文明、關(guan)愛社(she)(she)會、團結和(he)(he)諧的(de)大國(guo)(guo)僑(qiao)民形象。
保護歸僑(qiao)(qiao)、僑(qiao)(qiao)眷合法權利和利益,適當照顧(gu)歸僑(qiao)(qiao)、僑(qiao)(qiao)眷特(te)點,積(ji)極發揮他們與(yu)海(hai)外聯系(xi)廣泛的優勢作用。
第(di)十一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
第三(san)十九條 黨外代表人士是指與中國共產黨團結合作、作出較大貢獻、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士,其標準是政治堅定、業績突出、群眾認同。
第四十條 加強黨外代表人士的發現儲備。發揮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培養和選拔黨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從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民營企業以及新的社會階層人士、出國和歸國留學人員中發現黨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yi)條 堅持政治培訓為主,開展對黨外代表人士的理論培訓。發揮社會主義學院作為統一戰線人才教育培養主陣地作用,重視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學校等培訓資源。
加強黨外代表(biao)人士的實踐鍛(duan)煉,將(jiang)黨外干(gan)部(bu)納入黨政領導(dao)干(gan)部(bu)交流總(zong)體(ti)安排。
第(di)四十(shi)二條 黨外代表人士在各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委員中應當保持適當比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黨外代表人士。
全(quan)國和省級人大常(chang)委會中應當(dang)有民主黨(dang)派成員(yuan)或(huo)者無黨(dang)派人士(shi)擔任專職副秘書(shu)長。
統戰部門(men)會(hui)(hui)商有關(guan)部門(men),負責人(ren)(ren)大代表、人(ren)(ren)大常委會(hui)(hui)組成人(ren)(ren)員(yuan)中的黨外候(hou)選人(ren)(ren)的推薦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條 省、市兩級政府領導班子應當配備黨外干部。縣級政府領導班子從實際出發積極配備黨外干部。
各(ge)級政(zheng)府部門(men)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ke)以積極配備(bei)黨外干部擔(dan)任領導職務,重點在行政(zheng)執(zhi)法監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guan)、緊密聯(lian)系知識分子(zi)和專業技術性強的部門(men)配備(bei)。
符(fu)合條件(jian)的黨外干部可(ke)以擔任(ren)政府部門(men)(men)(單(dan)位(wei))行政正職(zhi)。各省(自治(zhi)區、直轄市)在(zai)政府組成部門(men)(men)中(zhong)應當配備(bei)2名左右黨外正職。
第(di)四十四條 黨外代表人士在各級政協中應當占有較大比例,換屆時委員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級政協領導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國政協和省級政協應當有民主黨(dang)派成員或(huo)者無黨(dang)派人士擔(dan)任專職副秘書長。
政協各專門委員(yuan)會主任(ren)、副主任(ren)以(yi)及(ji)委員(yuan)中的黨外代表人士應當(dang)占(zhan)有適當(dang)比例(li)。
各(ge)級(ji)政(zheng)(zheng)(zheng)協(xie)委員(yuan)人選推薦工作應(ying)當堅持廣(guang)泛協(xie)商(shang),黨(dang)(dang)內的(de)(de)由(you)組織部(bu)門(men)提名(ming),黨(dang)(dang)外的(de)(de)由(you)統(tong)戰部(bu)門(men)提名(ming),其中的(de)(de)民(min)主黨(dang)(dang)派成員(yuan)、民(min)營經濟人士應(ying)當在提名(ming)前與(yu)民(min)主黨(dang)(dang)派、工商(shang)聯協(xie)商(shang),繼(ji)續提名(ming)的(de)(de)各(ge)界(jie)別政(zheng)(zheng)(zheng)協(xie)委員(yuan)應(ying)當聽取政(zheng)(zheng)(zheng)協(xie)黨(dang)(dang)組意(yi)見(jian)。建議名(ming)單由(you)統(tong)戰部(bu)門(men)匯總并征求有關(guan)方面(mian)意(yi)見(jian)后(hou),由(you)組織部(bu)門(men)報同(tong)級(ji)黨(dang)(dang)委審定,之后(hou)按照《中國(guo)人民(min)政(zheng)(zheng)(zheng)治協(xie)商(shang)會(hui)議章程(cheng)》規定的(de)(de)程(cheng)序辦(ban)理。
第四十五條(tiao) 各級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應當配備黨外干部。
高等學校(xiao)領導班子(zi)中一(yi)般(ban)應當配備黨(dang)外干部,符合條件的黨(dang)外干部可(ke)以擔(dan)任行政正(zheng)職。加(jia)大在群團組織、科研院所、國有企(qi)業領導班子(zi)中選配黨(dang)外干部的力度。
堅持參事(shi)室統戰(zhan)性(xing)(xing)、咨詢性(xing)(xing)和文史(shi)研(yan)究館統戰(zhan)性(xing)(xing)、榮譽性(xing)(xing)的性(xing)(xing)質(zhi),黨(dang)外參事(shi)、黨(dang)外館員不少于70%。參事室、文史研究館領導班子中應當配備黨外代表人士。
監察委員(yuan)會、法院、檢察院和政府有關部(bu)門應(ying)當聘請(qing)黨外(wai)代表人士擔任(ren)特約人員(yuan)。
舉薦黨外代表人士在有關社(she)會團體(ti)任職(zhi)。
第四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省級民主黨派主委、工商聯主席、無黨派代表人士一般應當進入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
除特殊情況外,人大常委會、政協領導班(ban)子中(zhong)的(de)黨(dang)外代表人士應當(dang)與擔任同級職務的(de)黨(dang)內干部享受同等待(dai)遇(yu)。
第四十七(qi)條 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和各級政協委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民營經濟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人士。
民(min)營企(qi)業(ye)主要出資人(ren)并以經營管(guan)理為(wei)主要職業(ye)的,在(zai)推薦安排中應當界定為(wei)民(min)營經濟人(ren)士(shi)(shi)。推薦為(wei)人(ren)大代表候選(xuan)人(ren)、政(zheng)協委員以及在(zai)工商(shang)聯等(deng)人(ren)民(min)團(tuan)體、社會(hui)組(zu)織(zhi)中任職的民(min)營經濟人(ren)士(shi)(shi),應當經綜合評價,并征求(qiu)企(qi)業(ye)黨(dang)組(zu)織(zhi)、民(min)營企(qi)業(ye)黨(dang)建工作(zuo)機構和(he)地方工會(hui)組(zu)織(zhi)等(deng)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加強對黨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點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現、思想狀況、履行職責、廉潔自律和個人重要事項變化情況,特別是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政治立場和態度。
統戰部門(men)負責牽頭協(xie)調(diao)黨(dang)(dang)外代表(biao)(biao)人(ren)(ren)士管(guan)理工作。黨(dang)(dang)委有關部門(men)、人(ren)(ren)大常委會(hui)和(he)(he)政(zheng)協(xie)黨(dang)(dang)組、黨(dang)(dang)外代表(biao)(biao)人(ren)(ren)士所在單位(wei)黨(dang)(dang)組織,應當各負其責,加強日常管(guan)理考(kao)核。發揮黨(dang)(dang)外代表(biao)(biao)人(ren)(ren)士所在黨(dang)(dang)派和(he)(he)團體自(zi)我管(guan)理、自(zi)我教(jiao)育(yu)、自(zi)我監督(du)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tiao) 搞好黨同黨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保證黨外干部對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揮權、處理問題的決定權、人事任免的建議權。
第五十條(tiao) 各級黨委應當把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納入干部和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在優秀年輕干部隊伍中統籌考慮黨外干部。
建立健全組織部(bu)(bu)(bu)門、統戰部(bu)(bu)(bu)門協作(zuo)配合機制。在動議和(he)討(tao)論決定(ding)黨外干(gan)部(bu)(bu)(bu)的(de)任免、調動、交(jiao)流前,應當征求統戰部(bu)(bu)(bu)門的(de)意見。
第十二(er)章(zhang) 統戰部門自身建設
第(di)五十一條(tiao) 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教育引導統戰干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確保黨的意志和主張貫徹到統一戰線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
第(di)五(wu)十(shi)二條 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
第五十三條 加強黨的組織建設,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民主集中制,樹立和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加強干部培養、交流和鍛煉,打造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統戰干部隊伍。
第五十(shi)四(si)條(tiao) 加強黨的作風建設,堅決糾正“四風”,踐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引導統戰干部擔當作為,加強同黨外人士的團結聯系,對黨外人士待之以誠、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助之以實,做到誠懇謙和、平等待人、廉潔奉公。
第五(wu)十五(wu)條 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做好紀檢監察工作,監督約束統戰干部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始終做到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第(di)十三章 保障和監督
第(di)五(wu)十六(liu)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制定完善支持統一戰線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di)五十七條 對統一戰線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本條例執行情況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和考核體系,納入政治巡視巡察、監督執紀問責范圍。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以及危害程度,對相關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第十四(si)章(zhang)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統戰部負責解釋。
第六(liu)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人民日報 》( 2021年01月06日 01 版)